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激勵在讀學生勤奮學習、專心科研、全面發(fā)展,促進拔尖創(chuàng)新人才培養(yǎng)、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根據(jù)北航研字〔2019〕12 號《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管理辦法》,結合我院研究生培養(yǎng)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且納入全國研究生招生計劃的全日制(全脫產(chǎn)學習)研究生均有資格申請。每年9月份評審時,進入普通博士四年級、直博生五年級、碩士生二年級(2年學制)的研究生,具有最后一次參評資格,已于9月份之前畢業(yè)的研究生不具有參評資格。
第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每年評審一次,由中央財政出資設立。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3萬元,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每生每年2萬元。學院獲得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名額,按照學校當年下達的分配方案執(zhí)行。
第四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評審工作,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擇優(yōu)的原則,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教育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制度,杜絕弄虛作假。
第二章 評審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院成立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負責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的申請組織、初步評審等工作,由學院主要領導任主任委員,成員包括學院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委員、研究生教學副院長、學生工作負責人、導師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報當年國家獎學金)等。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一般不少于15人,于評審前向研究生院備案,出席學院評審會的評委不得少于學院評審委員會人數(shù)的三分之二。
第六條 評審委員會成員在履行評審工作職責時遵循以下原則:
1.平等原則,即在評審過程中,積極聽取其他委員的意見,在平等、協(xié)商的氣氛中提出評審意見;
2.回避原則,即發(fā)生與評審對象存在親屬關系、直接經(jīng)濟利益關系或有其他可能影響評審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時,應主動向評審委員會申請回避;
3.公正原則,即不得利用評審委員的特殊身份和影響力,單獨或與有關人員共同為評審對象提供獲獎便利;
4.保密原則,即不得擅自披露評審結果及其他評審委員的意見等相關保密信息。
第三章 參評條件與名額分配
第七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基本申請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的領導;
2.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學校規(guī)章制度;
3.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yōu)良;
4.學習成績優(yōu)異,科研能力顯著,發(fā)展?jié)摿ν怀觥?/span>
第八條 特別優(yōu)異的研究生新生可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原則上學院最多推薦1人,與學校博士研究生新生獎學金不可兼得。如申請人在本科或碩士階段已獲得過國家獎學金,需提交最近一次獲得國家獎學金以來的支撐材料,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一旦發(fā)現(xiàn),取消當年評選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在規(guī)定學制年限內(nèi),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請國家獎學金,還需提交之前獲得國家獎學金以來的支撐材料,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不得重復使用,一旦發(fā)現(xiàn),取消當年評選資格。
第十條 定向委培研究生參加國家獎學金評審應與同學科其他研究生條件相當、標準一致,申報成果和支撐材料的第一署名單位必須為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如出現(xiàn)其他單位為第一署名單位的情況,取消當年評選資格。
第十一條 除完全相同的成果外,以下情況均屬于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重復使用:
1.同一篇(名)論文,上一次獲獎時為錄用、修改或網(wǎng)絡可查詢狀態(tài),此次申報時為修改、網(wǎng)絡可查詢或刊出狀態(tài);
2.同一項專利,上一次獲獎時為申報、受理狀態(tài),此次申報時為受理、授權狀態(tài);
3.提交申請表和成果材料時,列出最近一次獲得國家獎學金(含)以前的成果材料,雖注明或區(qū)分“已使用、未使用”,仍視為重復使用;
4.學院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委員會認定的其他同一申報原因和支撐材料重復使用情況。
第十二條 研究生出現(xiàn)以下任一情況,不具備當年國家獎學金參評資格:
1.參評學年違反國家法律、校紀校規(guī)受到紀律處分且未解除者(本辦法規(guī)定的參評學年是指從參評年度上一年秋季學期開始至參評日期間,下同);
2.參評學年有抄襲剽竊、弄虛作假等學術不端行為經(jīng)查證屬實的;
3.參評學年學籍狀態(tài)處于休學、保留學籍者。
第四章 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 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按照“自愿申報、差額評審、公開答辯、競爭擇優(yōu)”的原則進行。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請國家獎學金,并如實填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申請審批表》,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同時須提交成績單及相關支撐材料,推薦意見一般應由導師填寫。
第十五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委員會委員對申請國家獎學金的學生進行初步評審,并對所有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如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者,取消當年評選資格。
第十六條 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審由申報國家獎學金的研究生本人公開答辯。學院評審委員會委員就申請人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研究成果和正在進行的研究工作及預期成果等方面進行評定,并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過半數(shù)以上的按得票多少為序確定擬推薦獲獎學生名單。投票情況在學院評審委員會內(nèi)部公開。
第十七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在組織公開答辯前,對參評研究生的全部申請材料進行公示。學院評審委員會確定本學院擬推薦獲獎學生名單后,在學院內(nèi)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八條 學院評審委員會公示無異議后,按擬推薦獲獎學生得票數(shù)順序,填寫《博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和《碩士研究生國家獎學金獲獎學生匯總表》,提交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進行審定和公示。
第十九條 對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學生,可在學院公示階段向學院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訴。如學生對學院評審委員會作出的答復仍存在異議,可在學校公示階段向學校研究生國家獎學金評審領導小組提請裁決。
第二十條 學院在評審過程中,對所有申請人的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如在學院上報推薦名單后發(fā)現(xiàn)有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者,學院當年名額扣除、不遞補。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學校將研究生獲得國家獎學金情況記入學生學籍檔案,并頒發(fā)國家統(tǒng)一印制的榮譽證書。
第二十二條 發(fā)現(xiàn)研究生有弄虛作假、違反學術誠信的行為,經(jīng)有關部門認定后,如在國家獎學金評審過程中,則取消該生當年國家獎學金評審資格;如在整個評審工作結束后,則收回該生已獲得的國家獎學金及證書。情節(jié)嚴重的,根據(jù)《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生違紀處分規(guī)定(試行)》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jù)《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研究生獎助體系實施辦法》相關規(guī)定,除學業(yè)獎學金外,每名研究生每學年最多可獲得國家獎學金、校長獎學金、社會獎學金三項中的兩項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馬克思主義學院國家獎學金評定細則(試行)》即行廢止。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學院研究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